軟件用戶界面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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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軟件界面一般不能作為著作權的客體進行保護,因軟件界面一方面服務于軟件的操作,是操作方法的體現,同時受制于其功能的相似性,同種類型的軟件在頁面布局和功能說明上也存在表達受限的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同種類型軟件的基礎頁面設置,實質上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基于這個原因,也無法對其進行著作權保護。
【案情簡介】
北京久其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其公司”)于1999年設計開發出《財政部會計報表軟件》(下稱“久其軟件”),并進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2003年,久其公司發現上海天臣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下稱“天臣公司”)之后開發的同類軟件系統(下稱“天臣軟件”)幾乎完全抄襲久其軟件,為此,久其公司將天臣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查明,兩款軟件在部分菜單、按鈕名稱、信息欄目名稱、按鈕功能文字說明、特定報表圖標及用戶界面方面均存在相似。同時一審法院還查明,久其軟件和天臣軟件在源程序、目標程序方便均不相同。
在查明上述事實后,法院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原告久其公司是否對涉案軟件的用戶界面享有著作權。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認為軟件界面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應當根據其組成元素分別進行判斷:
(1)關于菜單命令的名稱及按鈕名稱
久其軟件的軟件按鈕均表明了相應的功能,使用這些軟件按鈕是操作軟件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關于信息欄目名稱及組成圖形用戶界面的各要素
雙方軟件均是財務報表軟件,而相關欄目名稱,均是根據財政部或上海市國資委的具體要求設定,并非久其公司獨創。組成圖形用戶界面的菜單欄、對話框、窗口、滾動條等要素,均是設計者在設計用戶界面時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欄目名稱及組成圖形用戶界面的各要素也不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3)關于按鈕功能文字說明、表示特定報表的圖標、界面布局
按鈕功能文字說明是軟件某個按鈕功能的簡單解釋,其表達方式有限,不具有獨創性。而組成軟件用戶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僅是一種簡單的排列組合,也不具有獨創性。因此,按鈕功能文字說明、表示特定報表的圖標、界面布局均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駁回了原告久其公司的全部訴請。
【律師觀點】
其實軟件界面是否屬于著作權的客體,之前歷來存在爭議,因為《著作權法》規定只要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可以獲得著作權。但軟件的操作和功能的實現,均有賴于按照界面設置進行操作,因此軟件界面是否可以被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歷來存疑。
不過從法院近些年來的判決可以看出,軟件的用戶界面一般并不作為著作權客體進行保護,而筆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并結合本案的法院判決對相關理由歸納如下:
(1)軟件用戶界面一般均是其功能性的體現,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
軟甲的頁面布局包括著色、線條、模塊、布局等智力勞動篩選和設計。但是這種篩選和設計更多地是為軟件的功能性所服務,同類軟件在頁面布局方面相似,往往是來自于功能的相似。
同時,客觀上正如本案審理法院釋明的那樣,“用戶通過用戶界面操作計算機程序,用戶界面則向用戶顯示程序運行的結果。用戶界面的實用性要求用戶界面的設計必須根據用戶的具體需求,并盡可能借鑒已有用戶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戶的使用習慣,為用戶所接受。”因此,功能性相似導致的界面借鑒,其實質是對操作方法的借鑒。而操作方法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思想,按照著作權的基本理論思想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軟件用戶界面也有表達受限的問題
正是由于軟件功能性的相似,導致頁面布局上的功能鈕的設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說明也必定相似,為此,即便部分操作方法的表達可以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因“表達受限”或者說因為“混合原則”,對擁有較少表達方式的內容進行著作權保護的話,勢必導致在先權利人對部分內容的壟斷,而這些基礎內容的壟斷反而會阻礙作品的傳播,這與著作權法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上述功能設置、界面設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說明也無法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3)特定類型軟件的頁面設置已經進入共有領域
軟件最基本的一些設置,如“打印”、“保存”等,作為軟件運行所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實質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因此無法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除了這些所有軟件均通用的功能頁面設置外,就特定類型軟件來說,如聊天軟件的聯系人豎排列表、彈窗式聊天窗口等,在該特定類型軟件領域內,其實質也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任何開發該類型軟件的主體都可以對其進行使用。
目前看來,軟件的用戶界面一般無法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同時筆者也注意到根據部分同行的觀點,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對軟件頁面進行專利外觀設計的保護,目前看來也并不可行。但根據筆者的經驗相關軟件的開發者還是能夠通過其他途徑,如《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進行軟件界面的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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